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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代客理財糾紛
一、案例簡介
2017年3月20日,投資者張某向「12386」熱線投訴A期貨公司「居間人惡意炒單導致其虧損」。張某稱其顺利获得居間人在A期貨公司開立賬戶,並在入金60萬元後將賬戶全權委託居間人交易。幾個月後,張某查詢期貨賬戶後發現已虧損46萬元。張某對賬戶虧損表示不滿,懷疑居間人惡意炒單,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二、糾紛調解情況
A期貨公司收到投訴後,及時與投訴人溝通分析情況,並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經核實,張某的居間人存在獲利保證,接受客戶委託、全權代理客戶交易等行為。
同時A期貨公司認為,在開戶視頻見證環節和開戶後回訪環節,公司已明確向張某揭示風險,專門就居間人身份及居間業務禁止事項對張某進行了重點告知,張某仍將賬戶全權委託他人交易,也應承擔一定損失。
經A公司與居間人、張某多次協調溝通,三方達成和解,由居間人承擔客戶部分損失,公司終止與該居間人合作關係。
三、案件啟示
期貨居間人是接受期貨公司或投資者委託,為其给予訂約機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居間人不得存在獲利保證、代理客戶交易等禁止性行為。但在實踐中,部分居間人為獲取更高返傭報酬,會採取頻繁喊單甚至代客理財、承諾獲利保證等違規行為。期貨公司一方面應加強居間人管理,規範居間行為,提高合規意識、誠信意識和專業素養。另一方面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者熟悉期貨市場相關業務規,提升投資專業知識。
高收益往往意味高風險,投資者在進行市場投資時應多一份謹慎,自覺抵制不當利益誘惑,不盲目聽信任何人的無風險、高收益誘導,樹立正確、理性投資觀念。
期貨投資者持倉被強平糾紛
一、案例簡介
2017年7月31日,投資者劉某撥打A期貨公司投訴電話,投訴「期貨合約持倉被公司強平導致其損失。」劉某稱其在A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2017年7月31日持倉1手鐵礦石I1709賣出合約,當日在未接到A公司通知情況下,該持倉被A公司強平,要求A公司恢復持倉並補償損失。
二、糾紛調解情況
A期貨公司收到投訴後及時與投訴人溝通,認真調查核實。經核實,2017年7月28日,劉某持倉1手鐵礦石I1709賣出合約,當日結算後,其公司風險率為120%,交易所風險率為90%,根據《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公司顺利获得短訊平台向其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同時將結算帳單和追加保證金通知一併發至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次日上午,I1709合約開盤出現較大漲幅,劉某交易所風險率已超100%。公司於上午9時30分左右多次撥打劉某電話,擬要求其在下午開盤前足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電話始終無法接通;公司於是將前述要求顺利获得短訊及交易客戶端發送給劉某。劉某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減倉,根據《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公司對其賬戶持倉進行強平處理。
經公司與劉某溝通,劉某未收到公司顺利获得電話、短訊方式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是因其停用了在A期貨公司開戶時預留的聯繫方式,但未通知A期貨公司;當日上午劉某未登錄公司交易客戶端,故也未及時收到A公司顺利获得客戶端發送的通知。期貨公司開戶時已告知劉某追加保證金通知是根據其簽訂合同時預留的指定聯繫方式發送的,變更號碼需及時告知;劉某未及時通知公司變更聯繫方式,應對持倉被強平結果負責。劉某對此表示認可。
三、案件啟示
投資者應充分認識期貨交易風險,及時顺利获得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網站分析賬戶情況及追保通知等賬戶風險信息;在變更指定聯繫方式時應通知期貨公司,以便接收公司發送的賬戶風險通知,及時化解賬戶風險。
期貨經營组织應加強在投資者開戶等環節必要的風險揭示和告知義務,不斷深化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對相關規則分析程度和賬戶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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