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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A先生反映,其在B證券公司購買了資管產品100萬元,兩年後該產品被清盤,A先生只拿回65萬元本金。A先生強調銷售人員曾告知產品止損線為0.9元,虧損不會超過10%,但實際虧損已遠超10%,因此認為銷售人員誤導宣傳,遂向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賠償額外損失25萬元。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員根據雙方陳述和给予的證明材料進行梳理分析:一是A先生所簽署的《產品合同》已加粗提醒「止損線的設置並不是管理人對委託人所能取得最低本金保證,委託人仍面臨本金損失的風險」,且《風險揭示書》等多份文件已多處提示產品可能產生的風險;二是查看雙方给予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未發現銷售人員有誤導A先生的不當表述。
基於上述事實,調解員耐心向A先生解釋,一方面引導其正確理解止損線的含義,止損線並非產品安全線,在極端情況下,投資人仍可能面臨更大的損失。經分析,產品管理人已根據合同約定在觸發止損線時及時採取措施,但基於市場流動性原因,產品以低於止損線的淨值完成清算。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購買產品過程中,已簽署了《風險揭示書》《產品合同》等相關文件,文件中多處都有進行風險揭示,且其本人以錄音錄像的方式口頭確認知曉合同內容與風險,並自主決定參與投資和自行承擔風險。因此,A先生作為一名合格投資者,應對自身投資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提醒其後續購買產品前應認真閱讀合同,詳細分析產品風險。
經多次溝通協調,鑒於A先生無法给予銷售人員誤導宣傳的證據,其要求公司賠償的理由不充分,且證券公司已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無法支持A先生的訴求,因此雙方最終未能協商一致。
案件啟示:
隨着《關於規範金融组织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正式落地,金融组织召开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資產管理產品要打破剛性兌付,實現淨值化管理。這意味着,理財市場已進入「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新階段。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理性投資,買者自負。投資者應提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樹立理性投資理念,將購買理財的方式從以往「低頭閉眼」轉變為「抬頭睜眼」,在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產品合同等文件,充分分析產品類型及期限、風險情況等關鍵信息,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同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注意收集和保存與經營组织工作人員的溝通記錄。
二是適當銷售,賣者盡責。證券公司應切實实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把說明告知、風險揭示工作落到實處。對於格式條款中增加投資者義務或風險承受的條款,應將字體加粗放大,或作其他特別標識對投資者進行提示,同時主動向投資者实行解釋說明工作,尤其是特殊人群、高風險產品都需進行個性化的告知方案設計,以幫助投資者充分分析產品,確保投資者在知悉產品風險特徵的基礎上作出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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